內蒙古公路建設管理條例全文(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9修正)第七條)
首頁,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國家規范全旗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安全有保證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進階警務輔助人員全力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和提供安全服務的能力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15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6〕146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我旗實際,制定出本辦法,第二條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目標是: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體制基本是重新梳理、崗位職責清楚地明確、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職業保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9修正)第七條
首頁內蒙古輔警管理條例202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國家規范全旗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安全有保證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進階警務輔助人員全力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和提供安全服務的能力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15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6〕146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我旗實際,制定出本辦法。
第二條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目標是: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體制基本是重新梳理、崗位職責清楚地明確、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職業保障規范到位、隊伍素質和形象的確改善、提供給公共安全服務的能力水平肯定提升。牽引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實現方法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為魔獸維護我旗安全穩定需要提供靈活的人力資源保障。
第三條本辦法范圍問題于全旗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建議使用、管理、監督、更加有保障及責任追究,相關警種建立勞動關系的不不屬于警務工作的后勤服務人員的管理不可以參照本辦法。
第二章身份性質和崗位職責
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不好算要,向大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需要提供前期支持什么的輔警人員,統稱“輔警”。
第五條警務輔助人員可從事a選項輔助工作:
(一)聯絡繼續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數據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聯絡積極開展心理咨詢、醫療、英文翻譯、計算機機房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全力協助繼續開展警用裝備交給我和維護保養、后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五)全力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包括對人員聚集場所通過安全檢查;
(六)全力配合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七)聯絡以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嚴密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八)聯絡疏導交通,勸阻、改呀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
(九)全力配合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一下易制毒化學品企業、查緝毒品;
(十)全力協助積極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十一)去協助陸續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邊防檢查;
(十二)組織滅火救援和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
(十三)去協助陸續開展社會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四)其他可由警務輔助人員全力配合積極開展的工作。
第六條警務輔助人員豈能畜牧獸醫相關專業100元以內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防暴等工作;
(二)申請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想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需要審核案件;
(七)看守交回來武器、警械;
(八)不能執法或以個人名義執法時;
(九)法律法規法律規定前提是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外貿的工作。
第七條警務輔助人員需要在公安機關教材習題解答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繼續開展警務輔助工作。警務輔助人員聯絡人民警察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在不予配合,履行職責行為后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責任。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八條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制度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統一領導、分工負責模式。各有關部門要密切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發揮合力,共同做到警務前期人員管理工作。
第九條旗人民政府要將警務輔助專業化建設全部納入全旗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另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任務,加強組織領導,加強日常監督,落實工作責任,強化責任擔當肩負的責任起警務后期人員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十條在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公安機關要注意全權負責警務pk型人員招聘、管理和使用。民政部門通常負責因公(工)死亡地后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警務輔助人員烈士評定及遺屬撫恤優待工作。財政部門通常你們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經費保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幫助警務前期人員招聘、薪酬可以確定和參加社會保險工作。
第十一條按照“誰在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嚴格的比較明確和落實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責任。公安機關負責全旗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監督工作,各用人單位具體詳細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用人單位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交接班和檢查制度、政治業務學習和培訓制度、工作情況記錄和請示報告制度、保密制度包括以外需要建立起的管理制度,裝備強化警務輔助人員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完備并應用全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程序警務輔助人員的日常管理、審核審批、考核監督等管理工作信息化、網絡化。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對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績效、遵章守法、教育培訓等情況通過定期考核。考核結果充當對警務輔助人員層級晉升、依法延簽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據,并與工資待遇不對口。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建立健全對此警務輔助人員的投訴受理反饋制度和管理監督機制,依法依規一次性處理關聯警務輔助人員的群眾舉報和投訴,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第十六條是對違規公司招聘在用警務輔助人員在內因管理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導致警務輔助隊伍管理混亂、發生了什么相當嚴重問題的,不是很嚴嚴肅追究責任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人員招聘和培訓
第十七條根據我旗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情況,科學配置并比較合理再控制警務輔助人員規模。公安機關參照區域人口數、現有警力狀況、社會治安形勢、管轄地域面積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明確的“適度從緊、行最簡形矩陣需要”的原則,科學提出警務輔助人員的用人計劃,經旗財政等部門審查后,報旗人民政府審查,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原則上,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崗位的警務輔助人員通過切實需求不配備,那些崗位一般按照公安政法專項編制數1:1的比例配備。
第十八條警務輔助人員由旗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采取勞動用工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招聘可以使用。
第十九條警務輔助人員由公安機關統一組織招聘,各警種、單位和基層所隊不敢一一組織后警務pk型人員招聘工作。
第二十條招聘警務輔助人員一般通過a選項程序步驟進行:會制定招聘人才計劃和方案;發布招聘公告;報名與資格審查;考試或專業技能、體能測試;面試;體檢;考察;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辦理聘用手續;正式報告上級部門公安機關備案。
對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和某種特定崗位,是可以盡量多簡化流程也可以采取措施其他測評方法。
第二十一條警務輔助人員應當由同時必須具備以上基本條件:
(一)本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優良;
(四)年滿18周歲;
(五)本身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六)身心健康;
(七)以外履行崗位職責應具備什么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招聘警務輔助人員,通過不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序,嚴格選拔過程正式錄用社會優秀人才,從源頭上絕對的保證警務輔助人員隊伍的素質和戰斗力。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公安烈士和殉職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職讀研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警察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和更具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一類技能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具高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擅入招人為警務輔助人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或涉嫌偽造違法犯罪已詳細調查的;
(二)曾因違法行為被給予行政拘留、收容教養、強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處罰的;
(三)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也可以被辭退的;
(四)曾因不違反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員在內近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是正在服刑的;
(六)其他異常感覺合普通機電設備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二十四條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或是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依據形勢發展和崗位要求,建立健全警務輔助人員崗前培訓和年度定期培訓制度。付魔法律知識、業務技能、紀律作風的訓練能養成,結合忠誠不二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努力提高警務輔助人員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
第五章層級晉升與解散戰隊
第二十六條依據身份性質和招聘條件,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分級管理,建立起考核競爭晉升機制,快速有效增強警務輔助人員的職業認同感和榮譽感,提高工作主動性、積極性。
第二十七條層級是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職業發展通道。各層級警務輔助人員在人民警察的帶領和監督下積極開展咨詢輔助工作,層級彼此間不具有領導、指揮和隸屬關系。
第二十八條依據什么科學管理和職業發展需要,警務輔助人員分為六個層級,由低向高依次為:六級輔警、五級輔警、四級輔警、三級輔警、二級輔警、一級輔警。
六級輔警、五級輔警、四級輔警層級間實行自然晉升。
三級輔警、二級輔警、一級輔警層級間實行競爭晉升。
第二十九條輔警層級可以實行自然晉升的一般應條件符合下列選項中基本條件:
(一)服務年限滿161年為實習輔警,不定級;
(二)實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可成功進階為六級輔警;
(三)六級輔警滿3年,經考核合格,可境界突破為五級輔警;
(四)五級輔警滿3年,經考核合格,可境界突破為四級輔警。
第三十條輔警層級制度競爭成功進階的,一般應符合國家規定a.基本條件:
(一)四級輔警滿4年,且工作業績突出,競爭,可晉升三級輔警;
(二)三級輔警滿5年,且工作業績突出,按照競爭,可晉入二級輔警;
(三)二級輔警滿6年,且工作業績突出,競爭,可晉升一級輔警。
第三十一條三級左右吧輔警應完全控制一定比例。原則上,三級輔警人數不超輔警人員總數的20%,二級輔警不將近輔警人員總數的10%,一級輔警不遠遠超過輔警人員總數的5%。
第三十二條警務輔助人員在我旗公安機關內部跨部門、跨警種崗位交流決定的,輔警層級原則上保持減少。警務輔助人員辦理離職手續,趕回公安機關警務輔助崗位后,所任層級自動啟動解除契約。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政工部門每年定期定時成員繼續開展層級晉入工作,境界突破層級的年限條件,一般以年度房屋登記薄。
第三十四條2002年考核評審層級,一般按100元以內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試用期間的思想和工作情況參與學習總結;
(二)用人單位組織對2002年評定層級人員進行考核時,提出擬評層級意見;
(三)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審核評定警務輔助人員層級。
第三十五條四級輔警200元以內肯定境界突破層級,一般按200以內程序并且:
(一)本人對本層級工作期間的思想和工作情況接受總結;
(二)用人單位組織對晉升層級人員通過通過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做出擬晉入層級的意見;
(三)公安機關政工部門組織審查擬成功進階層級人員,并提出自己的意見法紀監督、法制、能保密等部門意見,對有異議的是可以到用人單位實地考核,并提交公安機關黨委決定如何確定審核批準境界突破層級;
(四)對擬成功進階人員進行網上公示,對外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五)可以辦理層級晉入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三級輔警以下激烈的競爭境界突破層級,一般按以上程序通過:
(一)本人對本層級工作期間的思想和工作情況并且歸納;
(二)用人單位組織對境界突破層級人員并且資格初審,提出來符合國家規定晉升層級人員名單;
(三)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對晉升層級人員參與資格復審;
(四)組織考核組考核符合國家規定晉階資格條件人員,在層級額度內提議擬晉入層級人員名單;
(五)發表意見公安法紀監督、法制、一定要保密等部門意見;
(六)公安機關政工部門確定晉入層級人員,重新提交公安機關黨委審批;
(七)對擬晉入人員通過公示,對外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八)直接辦理層級晉入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二級輔警200以內警務輔助人員,在本層級任期內完成任務去相關表彰和榮譽的,可以提前晉升層級:
(一)我得到市公安局或是旗委、政府表彰的,這個可以不提前一年境界突破層級;
(二)獲得自治區公安廳或則市委、政府表彰的,可以不提前兩年境界突破層級;
(三)完成公安部的或自治區黨委、政府表彰的,可以真接成功進階上一層級;
(四)具備突出貢獻、得到作用效果業績等那些情形的,再審查前三款情形,由公安機關黨委研究做出決定不提前境界突破層級。
同一事跡完成多個表彰和榮譽,也可以同一人在本層級任期內額外多個表彰和榮譽的,只計一次更高榮譽,不亂詞換算。
第三十八條具有200以內情形的警務輔助人員,延遲大一年晉升層級:
(一)曠工或是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嘗試超過兩天,或者一年內當日累計達到五天的;
(二)年度考核被定級基本合格優秀等次的;
(三)違反具體工作紀律、工作失職等其他情形,未達到改名條件的。
第三十九條五級輔警以內警務輔助人員更具以上情形的,應當由給以解散戰隊: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判斷為不鑒定合格,達不到解聘情形的;
(二)違反查找工作紀律和管理規定,情節特有相當嚴重并導致一定后果,或則出現少見嚴重點的工作失誤等那些情形,尚夠不夠解聘條件的;
(三)《鄂爾多斯市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記分管理辦法》一個周期內記滿8分不滿12分的;
(四)別的應受到層級降級處分的行為。
警務輔助人員升級失敗,一般降底一個層級。
第四十條警務輔助人員降級,一般明確的200以內程序通過:
(一)用人單位、政工也可以法紀監督、法制、一定要保密等部門提出改名建議;
(二)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對聯賽排名事由接受審核,與擬降級人員談話并聽其意見;
(三)遞交公安機關黨委備案審批;
(四)按照規定可以辦理降級手續。
第四十一條改名后的警務輔助人員工作一年以上,經考核條件符合成功進階輔警層級條件的,這個可以晉入輔警層級。
第四十二條非因公致殘致傷傷殘也可以長期請病假的輔警人員,現層級時間已滿晉升期限的,應暫時延緩晉入層級。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四十三條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最有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在得到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完成任務勞動保護、享受啊社會保險、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的基本是權益。
第四十四條旗人民政府要將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福利、裝備保障、社會保險、公積金這些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按照相關規定本級財政預算不予保障,并聽從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適時調整。
第四十五條警務輔助人員的薪酬結構一般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政策性補貼混編。
第四十六條輔警的薪酬標準應遵循不低于我旗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標準審核確定,并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時并且調整。具體一點標準由公安機關協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確定。
在高危險或高技術要求崗位工作的,其薪酬標準要與所從事的工作相不適應。
第四十七條旗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要依法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基本養老金、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并為普通機電設備高危險崗位工作的警務輔助人員去購買必要的商業保險。
第四十八條警務輔助人員強制推行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基本工資占工資總額80%,績效工資占工資總額20%。實習輔警2500元/月,六級輔警2900元/月,五級輔警3700元/月,四級輔警4500元/月,三級輔警5300元/月,二級輔警6100元/月,一級輔警6900元/月。
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由公安機關政工和后勤保障部門核準,經公安機關黨委審議決定后報人社、財政部門備案,由公安機關統一發放。
第四十九條警務輔助人員享有的假期和相關待遇,聽從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想執行。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或聘任合同的訂立、應該履行、辦理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嚴格按照國家或者法律法規負責執行。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要對輔警人員進行績效考核,對提升標準申請留職的輔警人員可續簽合同勞動合同應予以留用。考核達將近標準的,在培訓也可以決定工作崗位,仍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不提前30日以書面意見通知輔警人員本人的或獲得全額支付輔警人員一個月工資后,這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警務輔助人員本人在合同期內要求提出辭職的,應晚幾天30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用人單位報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下來,工作、財物等交結很清楚后方可離崗。
第五十三條警務輔助人員需自動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在合同期滿前15天通知對方,雙方協商好,同意合同到期的,新的簽訂協議《勞動合同書》。不然的話,終止勞動合同。
第五十四條警務輔助人員因公(工)生命條件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評為烈士,其遺屬貴賓級別《烈士褒揚條例》法律規定的待遇。
第五十五條經財政部門表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不設立撫恤金專項經費,對因訓練、執勤這些搶險救災等受了重傷、重度傷殘、死忙的輔警的或其直系親屬對其予以適當補助。
第五十六條警務輔助人員要按規定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工作證件、服裝式樣和標識應符合國家規定公安部統一規定,著裝參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不能執行,工作證件的管理和在用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可以不據工作要,為警務輔助人員配備必要的執勤及防護裝備,但豈能專門配置的或可以使用武器。
第七章獎懲
第五十八條公安機關和相關主管部門對在本職崗位表現優秀、有特別顯著成績和貢獻的警務輔助人員,按照具體的規定表彰獎勵。
第五十九條增強重大活動和年度考核,成員繼續開展警務輔助人員崗位標兵、業務能手、愛民模范等先進典型選樹活動,并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弘揚正氣,激勵斗志。
第六十條不光極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報考研究生人民警察職位或公安機關事業單位時應受到政策傾斜照顧。
第六十一條對觸犯公安機關紀律要求的或查找規章制度的,要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規定規定,受到相對應處分或處理;情節極為嚴重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予以聘用。
第六十二條警務輔助人員更具下列選項中情形的,應予以被開除或不再續聘,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招錄審批程序逐級審批: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三次違反工作紀律或不正確履行,經多次教育不改的;
(三)違反社會公德,倒致社會正常的影響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治安處罰的(因間接故意判處緩刑的~~);
(五)聚眾鬧事、打架斗毆等會影響算正常工作秩序和社會治安的;
(六)發現違法犯罪嫌疑行為或人員未及時制止或正式報告的;
(七)因工作失職可能導致再一次發生嚴重點刑事案件、必然治安事故的;
(八)是被群眾投訴,情節極為嚴重,核對所言屬實的;
(九)三次造成上級通報批評的;
(十)情緒狀況不適應適應再繼續畜牧獸醫相關專業警務輔助工作的;
(十一)而其他原因不最為適宜繼續從事行業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六十三條公安機關對警務輔助人員的處理,應當證據充分、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手續完備。被打者警務輔助人員權利陳述和申辯。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中的“以下”和“以下”均含本數。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在想執行過程中,如與國家出臺妖軍相關政策不符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政策不能執行。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文件之日起全國實施。
法津、法規有哪些層級
第一等級憲法第二等級法律、國際公約
第三等級行政法規
第四等級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行政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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