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管理辦法全文(內蒙古自治區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的問題)
內蒙古自治區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首頁內蒙古設施農用地管理辦法
一是如何界定設施農業用地范圍。應明確再主要用于農產品生產出來的設施用地為設施農業用地,真接服務什么于農業生產項目輔助或配套設施用地為輔助設施用地。并分別劃分六大類生產設施用地和大面積種植類、養殖泥鰍類兩大類附屬設施用地。二是規范標準設施農業選址與用地標準。阻止設施建設比較合理選址位置,注意用來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非耕地或質量較差的耕地、農村閑置設施農業用地、存量低效益建設用地發展設施農業,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比較合理判斷設施配套設施用地。生產設施配套設施用地根據種養殖規模考慮,養殖蝎子設施容許建設多層建(構)筑。附屬設施設備農業用地規模與生產設施農業用地規模不同步的確定,并應明確了4種類型的附屬設施農業用地規模標準。
三是規范不使用設施農業用地。強制推行用地協議備案制,由轄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蘇木鄉鎮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設施農業用地的管理主體,市級自然資源和農牧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的監管。提出了不是很嚴按規定建議使用設施農業用地的5項要求,設施農業用地的使用期限因生產需要而定,在簽訂用地協議中比較明確,不敢遠遠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期或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確定的期限。
四是起到設施農業用地監管。裝備強化政務公開,要做政策宣傳與用地服務;統一上圖入庫,實現設施農業用地動態監管;強化部門聯動,真正落實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職責。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合作農牧主管部門對設施農業用地全過程通過監管,對土地復墾通過管理和驗收,對設施農業用地違法違規行為要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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