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固施工規范2019(加固施工規范gb5036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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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2019年大連市防震減災條例全文(草案)
- 2、一建教材,噴錨加固支護施工技術一節,鉆孔安設錨桿前應先進行噴射混凝土施工!
- 3、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9修正)
- 4、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19修正)
- 5、注冊一級結構需要哪些資料?
2019年大連市防震減災條例全文(草案)
大連市防震減災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遼寧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管理體制】市、縣(含區、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和房屋、交通、水利、能源、城建、民政、教育、衛生、公安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置專(兼)職人員,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防震減災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經費保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基本原則】防震減災工作堅持以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工作方針。
第六條【規劃編制】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震減災規劃,并做好防震減災規劃與其他各相關規劃之間的銜接。
第七條【考核機制】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政府績效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機制。市、縣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定期通報各部門防震減災工作落實情況,并作為績效考核和工作評價的依據。
第八條【公益宣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知識宣傳工作的領導,把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納入全民素質教育綱要,結合全民教育和國家相關紀念活動,常態化開展形式多樣的防震減災公益宣傳,增強全社會防震減災意識。
第九條【科技研發】市、縣人民政府鼓勵、支持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及運用,不斷提高防震減災科學技術服務水平。
第十條【交流合作】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國內外防震減災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鑒域內外防震減災工作經驗。
第十一條【社會參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并有權制止和舉報干擾、阻礙、破壞防震減災工作的行為。
市、縣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力量以各種方式參與防震減災事業建設。
第十二條【鼓勵投保】鼓勵社會主體參加人身和財產地震災害保險,減輕、緩解因地震產生的財產損失和生活困難。
第二章地震監測預報
第十三條【海域地震監測】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海域地震活動的監測工作,開展海域地震觀測技術研究,提高海域地震活動監測能力。
第十四條【重點監測保護】下列重大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其建設資金和運行費用分別由建設單位和管理單位承擔:
(一)大型水庫及江河堤防、海岸碼頭、跨海大橋、海底隧道;
(二)石油儲備基地、石化基地、核電站;
(三)地鐵、高鐵等交通樞紐工程;
(四)超限高層和大型公共建筑等。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的情況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給予技術指導。
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做好監測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以及監測信息收集分析工作,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設施加強保護。
第十五條【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應當按照國家《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規定執行;國家未對地震監測設施保護的最小距離作出明確規定的,由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現場實測確定。
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井、采掘、抽水、堆放磁性物質、架設高壓輸電線等活動,可能對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影響的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意見,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統一發布制度】新聞媒體報道與地震預報有關的信息,應當以***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意見為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預報意見,不得制造、傳播地震謠言。對擾亂社會秩序的地震謠言、誤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十七條【群測群防】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群測群防工作,完善“三網一員”體系,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聘用防震減災助理員,負責宏觀異常觀測、地震災害速報和防震減災科普知識宣傳等工作,加大對群測群防所需設備和人員培訓的投入,不斷提高群測群防水平。
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防震減災助理員的管理工作,建立備案制度,定期對防震減災助理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并給予必要的業務資金補助。
學校、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防震減災聯絡員,負責防震減災知識宣傳和工作聯絡。
第三章地震災害預防
第十八條【宣傳與演練】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利用公共展館進行防震減災宣傳展示,進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增強公民對地震災害的防范意識,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教育部門應當把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納入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內容,組織中小學校、幼兒園每學期進行一次以上地震緊急避險演練,培養、提高師生的防震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排查和消除地震可能引發的安全隱患,定期進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各類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防震減災公益宣傳。
第十九條【主管部門職責】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防震減災工作,依法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相關部門職責】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以及鐵路、交通、能源、水務、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屋、城建等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階段,應當依法落實抗震設防要求,具體按照大連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流程進行。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職責】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的必備內容。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職責】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落實和施工的全過程負責。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沒有落實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施工和監理單位職責】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實施監理,并對設計、施工、監理質量負責。
第二十四條【抗震性能普查與加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地震、國土資源和房屋、城鄉建設、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對已建成的學校(含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商場、酒店、大型文體活動場館、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重要設施和老舊居民住宅進行抗震性能普查,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五條【農村抗震設防】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并制定相應扶持政策,支持、鼓勵和協助村民對新建住宅采取抗震設防措施,對既有住宅采取適當的抗震加固措施,組織建設地震安全農居示范工程,逐步提高農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民居建設管理,會同財政、地震等部門,開展本地化實用性強的抗震技術的研究開發,制定民居建筑抗震技術指南,提供民居設計圖集、施工技術指南,提供地震烈度數據、建房選址等技術咨詢和服務。
城鄉建設、地震等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筑工匠開展建筑抗震基礎知識、民居結構抗震方法、民居抗震加固技術以及建筑施工技術的定期培訓。
第二十六條【新技術新材料應用】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地震小區劃、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地震危險性分析,同時推動地震預警研究和應用等地震基礎工作,為提高抗震設防水平、國土規劃利用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建設單位應當采用建(構)筑物基底隔震與消能減震技術等新技術和新材料,提高建(構)筑物抗震能力。
第二十七條【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納入城鄉總體規劃,組織國土資源和房屋、城鄉建設、教育、地震等部門,利用城市廣場、會展中心、體育場館、綠地、公園、學校操場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建設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電、排污、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并具備醫療救護、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鼓勵企業和社會參與應急避難場所規劃的建設。
市、縣應當建設非露天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具體數量和規模可以根據常住居民人口及其分布情況確定。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識,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避難場所管理】新建、改建、擴建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場址及配套設施》的要求設計施工。建設單位應將審查通過的施工圖紙資料報市、縣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市、縣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參與聯合竣工驗收。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場所、設施等進行維護和管理。
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和管理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示范工程和教育基地建設】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地震、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地震安全示范社區、示范企業、示范村鎮、示范學校等防震減災示范工程以及科普教育基地建設,制定相應的考核驗收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四章地震應急救援
第三十條【地震應急預案】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按照規范要求制定實用性強的地震應急預案。
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他單位制定的地震應急預案報上一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有關部門制定的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制定地震應急預案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針對預案組織應急演練及評估,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地震應急預案,經修訂的地震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原程序報送備案。
第三十一條【應急響應】地震災害發生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應急響應。
第三十二條【地震應急措施】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意見,啟動應急預案,采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發布臨震應急通告,適時組織群眾疏散;
(二)加強震情監視,密切注視震情變化;
(三)督促檢查安全防范、搶險救災與醫療救護等應急準備工作;
(四)責成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和次生災害源的生產經營單位立即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五)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及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六)加強地震應急知識和避險技能宣傳;
(七)加強社會治安管控,維護社會秩序;
(八)做好采取衛生防疫措施準備;
(九)其他地震應急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服從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三十三條【地震應急救援隊伍】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公安消防、武警、醫療衛生、礦山企業等專業救援隊,按照一隊多用、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組建民間地震災害救援志愿者隊伍,參與應急救援活動。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為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的組成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在訓練場地、裝備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建立管理、聯動和協調機制,定期組織專業化培訓和演練,提高地震災害應急救援能力。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登記備案制度,對地震專業救援隊及志愿者隊伍提供業務指導。
第三十四條【抗震救災物資】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物資儲備、調撥、配送、征用和監督管理機制,保障地震應急物資供應。
地震災害發生后,根據抗震救災的需要,地震災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物資、設備或者占用場地。
征用物資、設備或者占用場地的,事后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應急救援新技術應用】市、縣人民政府鼓勵地震應急產品的研發推廣應用,提升地震應急救援現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條【表彰獎勵】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工資待遇保障】登記備案的志愿者參加有組織的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期間,其所在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
第五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監督檢查機制與檢查事項】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防震減災工作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一)防震減災規劃和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實施;
(二)地震監測設施建設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
(三)重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
(四)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與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五)防震減災宣傳教育;
(六)地震應急演練的開展情況;
(七)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培訓與演練;
(八)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九)抗震救災指揮系統與技術保障系統建設;
(十)抗震救災物資儲備與防震減災工作經費保障情況;
(十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地區強化防震減災工作措施;
(十二)需要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罰則1】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辦理審批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罰則2】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事先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意見的,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罰則3】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場所、設施等進行維護和管理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罰則4】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抗震設防要求審批手續,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設計單位不按照抗震設防審批要求進行抗震設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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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淺埋軟巖地段、自穩性差的軟弱破碎圍巖、斷層破碎帶、砂土層等不良地質條件下施工時,若圍巖自穩時間短、不能保證安全地完成初次支護,為確保施工安全,加快施工進度,應采用各種輔助技術進行加固處理,使開挖作業面圍巖保持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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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一)防洪、防潮、排澇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農業灌溉工程;
(三)防漬、治堿工程;
(四)水利水電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測、三防(防汛、防風、防旱)通訊工程;
(七)其他水資源保護、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第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工作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建設、交通、電力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管理有關的水利工程。自然資源、地震、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的領導,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責、權、利關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運行。第二章 水利工程管理第五條 興建水利工程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建設程序,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新建、擴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的監督。
將水利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其簽訂的承包、發包合同無效,并責令工程發包人限期重新組織招標和投標。
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認定。第六條 未經驗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七條 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跨市、縣(區)、鄉(鎮)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未具體劃分規模等級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變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權,應當按照原隸屬關系報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八條 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應當設置專門管理單位,未設置專門管理單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須有專人管理。同一水利工程必須設置統一的專門管理單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維護和開發利用。
小(一)型水庫以鄉(鎮)水利管理單位管理為主,小(二)型水庫以村委會管理為主。第九條 防洪排澇、農業灌排、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的水利工程,其維護運行管理費的差額部分按財政體制由各級財政核實后予以安排。供水、水力發電、水庫養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綜合經營等以經濟效益為主、兼有一定社會效益的水利工程,要實行企業化管理,其維護運行管理費由其營業收入支付。
國有水利工程的項目性質分類,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第十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程規范運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服從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抗旱調度,確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當水利工程的發電、供水與防洪發生矛盾時,應當服從防洪。第十一條 通過租賃、拍賣、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工程原設計的主要功能。第十二條 由水利工程提供生產、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水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供水價格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制定和調整。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水費可根據國家規定適當調劑余缺,主要用于所屬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水費管理工作。第十三條 未達設計標準的水利工程,應當進行達標加固,更新改造;雖達設計標準,但運行時間長,設施殘舊,存在險情隱患的水利工程,應當限期加固除險,更新改造。所需資金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多渠道籌集。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19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五條 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下同)、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第二章 項目法人的安全責任第六條 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第七條 項目法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可能影響施工報價的資料,應當在招標時提供。第八條 項目法人不得調減或挪用批準概算中所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費用。工程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第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并報原備案機關。
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關事項。第十條 項目法人在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項目法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
(一)擬拆除或擬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物的說明;
(二)施工組織方案;
(三)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四)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第三章 勘察(測)、設計、建設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十二條 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測),提供的勘察(測)文件必須真實、準確,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勘察(測)單位和有關勘察(測)人員應當對其勘察(測)成果負責。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并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注冊一級結構需要哪些資料?
一級結構工程師申報注冊需要哪些材料
注冊結構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加固施工規范2019,依法登記注冊掛靠,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書,從事橋梁結構及塔架結構等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注冊結構工程師分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一級結構工程師申報注冊材料加固施工規范2019:
(一)初始注冊掛靠(需要同時網上申報數據)
1、初始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需要與申報數據一致)
2、資格證書復印件;(需要有帶建設部和人事部印章一頁和個人信息一頁)
3、身份證明復印件;(正反二面都需要復印)
4、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5、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6、相應的業績證明;(附在申請表上,需要加蓋聘用單位印章)
7、逾期(取得資格證書超過3年)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二)延續注冊掛靠(需要同時網上申報數據)
1、延續注冊申請表;(一份,需要與申報數據一致)
2、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3、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三)變更注冊掛靠(需要同時網上申報數據)
1、變更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需要與申報數據一致)
2、新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的復印件;
3、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4、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用的證明文件、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復印件;
5、辦理變更注冊時,提出延續注冊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在本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注:1、辦理變更注冊時,原執業印章需要上交原聘用單位所在省級注冊管理機構;想詳細加固施工規范2019了解請看用戶名
2、一級結構工程師在變更注冊的注冊材料和申報數據由現聘用單位上報。跨省變更注冊掛靠的需先將變更注冊材料交原聘用單位所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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