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河北省公路條例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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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河北省公路,以及河北省公路條例2022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建設、養護、規費征稽和管理河北省公路,促進經濟發展河北省公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河北省公路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轄區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事業,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檢查、制止和處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設區的市公路發展規劃,負責編制全省公路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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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建設、養護、規費征稽和管理河北省公路,促進經濟發展河北省公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河北省公路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第三條 公路按照行政等級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事業的領導,將公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經濟扶持措施,動員全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資金,促進公路事業發展。第五條 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設與養護并重的原則。第六條 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國道、省道中的高速公路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河北省公路他國道、省道由省、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縣道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鄉道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第七條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所有權歸國家,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破壞。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公路事業。
轄區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事業,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檢查、制止和處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公安、城建、工商、土地、農機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搞好公路管理工作。第二章 公路規劃第九條 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人民生活和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并與其他有關行業的發展規劃相協調,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相銜接。第十條 省道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省道沿線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道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縣道沿線縣級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編制省道、縣道、鄉道規劃,應當與上一行政等級的公路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編制省道規劃,應當使公路規劃線位避開城市市區。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公路與城市道路的劃分,以近期城市發展規劃區域或者城市市區擴大后公路形成街道為界限,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與當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后,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路確定為城市道路的,自確定之日起,移交當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養護、管理。第十三條 公路規劃要修改的,由公路規劃的編制部門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后提出方案,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三章 公路建設第十四條 公路建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第十五條 大、中型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實行招標投標。第十六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范和合同的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并對工程的質量、進度和造價負責。第十七條 公路建設用地的征用、劃撥、出讓以及拆遷和安置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因進行公路建設和養護,需要占用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時,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無償劃撥;需要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和灘涂上挖沙、采石、取土時,經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撓或者收取費用。
公路建設用地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減免稅。第十八條 根據公路發展規劃,需要新建、改建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預留土地。第十九條 因修建公路影響鐵路、水利、電力、郵電和其它設施正常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河北省公路條例(2021)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建設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促進公路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保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涵洞,按照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其中,縣道、鄉道、村道統稱農村公路。公路按照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第三條 公路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建養并重,綠色智能、安全暢通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工作的領導,加大對公路事業的投入,將公路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加強公路與其他運輸方式的銜接協調,實現公路網與其他基礎設施網融合發展,持續提升交通保障能力。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公路相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路行業科學技術創新機制,鼓勵科學技術創新和先進專利、專有技術的應用;鼓勵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公路數字化建設,搭建綜合數字化平臺,開展公路管控智能化等相關技術研發,構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現代智慧公路網。第七條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市場化方式參與公路投資、建設、養護和經營等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第二章 公路發展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發展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發展規劃,匯總所轄縣(市、區)的農村公路發展規劃,形成設區的市公路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設區的市公路發展規劃,負責編制全省公路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
經批準的公路發展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第九條 編制公路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公路規劃等相關規劃,注重公路路網完善,公路等級、標準和服務水平提升,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區域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條 公路建設應當落實生態保護和水土保持要求,采用節能技術和清潔能源,推行廢舊材料再生循環利用。
公路建設應當節約利用土地資源,從嚴控制占用耕地特別是優質耕地,嚴格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確需占用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依法組織實施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社會保障等工作,辦理用地報批手續,組織查處搶栽、搶建行為,落實公路項目補充耕地任務。村道建設用地按照農業設施建設用地有關要求執行。第十二條 公路建設應當符合公路發展規劃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遵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實施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從事公路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落實崗位責任制,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和合同約定開展工作,保證公路工程質量和安全。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施工現場實行標示牌管理。標示牌應當標明該項工程的作業內容,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公路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統籌規劃建設公路附屬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公路交通標志、標線、隔離柵、防眩設施、視線誘導設施等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公路保護條例(河北省公路條例)
11月23日河北省公路,《河北省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河北省公路,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河北省公路的出臺和施行必將對我省交通運輸事業高質量發展產生巨大推動作用。
截至2020年底,全省公路通車總里程為20.5萬公里,普通干線公路里程達到2萬公里,農村公路里程達到17.7萬公里,高速公路通車里程突破8000公里。為解決我省公路在規劃、建設、養護、安全和通行管理等方面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回應社會群眾對公路建設與管理提出的新要求,促進我省公路事業高質量發展,以法治的方式加強公路管理和建設十分必要。條例共十章七十條,從公路發展規劃與建設、公路養護、公路保護、農村公路、收費公路、公路區域協同發展、保障與監督等方面對公路管理作出規定。
《條例》規定我省公路發展規劃應當符合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戰略要求,并與周邊地區公路網統籌銜接。同時,針對當前公路領域建設養護管理資金籌集突出問題,條例提出多渠道籌措資金的解決方案。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市場化方式參與公路投資建設、養護運營等活動;鼓勵運用市場化手段拓寬融資渠道,統籌項目一體化開發;鼓勵社會資金通過無償捐助或者市場化等方式用于農村公路建設、養護。
同時,《條例》還對農村公路做出規定,推行農村公路縣、鄉、村三級路長負責制;加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投入,建立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資金補助機制;明確農村公路新建、改建技術標準;建立對農村公路養護獎懲機制。
《條例》明確,公路養護工作的職責分工,各負其責,避免推諉扯皮;建立健全公路養護巡查制度,公民發現公路安全隱患的,可以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對發現的隱患應當進行調查、登記和評估,并及時消除;因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致使公路嚴重受損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修復,并盡快恢復交通;交通運輸、公安交管部門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聯動工作機制,采取限制通行、限高限寬、關閉公路等措施時,要及時向社會發布審批單位、****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條例》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推動公正文明執法;堅持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執法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未依法及時處理公路突發事件、違法設置限高限寬設施等設定法律責任。
(燕都融媒體記者張培培)
河北省公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河北省公路了加強公路管理,保證安全暢通,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河北省公路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公路管理必須貫徹全面規劃,重點發展,加強養護,積極改善,科學管理,保證暢通的原則。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境內的國家干線公路、省級干線公路、縣級公路、鄉級公路(以下簡稱國道、省道、縣道、鄉道)以及專用公路的管理。第四條 公路管理等級的劃定和批準權限:國道由國家劃定和批準;省道由省交通行政部門劃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報交通部備案;縣道由市(地區)交通行政部門劃定,經省交通行政部門批準;鄉道由縣交通行政部門劃定,經市(地區)交通行政部門批準,報省交通行政部門備案;專用公路經省交通行政部門確認后,列入公路統計里程。第五條 省交通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全省的公路事業;市(地區)、縣(自治縣)交通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公路建設、養護以及路政管理工作。
各級交通行政部門對本條例的實施負有監督檢查的責任。第六條 凡在本省境內的一切單位、個人和過往車輛,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二章 公路建設第七條 公路建設應按照批準的計劃進行,保證質量,縮短工期,降低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重點公路建設項目,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公路建設規劃,要與其他建設規劃相配合。
重要公路非經批準不得壓復已探明的重要礦床。第八條 公路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健全工程監理制度。工程竣工后,經交通行政部門與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九條 城市出入口堵塞嚴重的道路,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交通行政部門和城市建設部門密切配合,有計劃地打通拓寬。
國道、省道、縣道行政區劃之間結合部的斷頭路或卡口,上級交通行政部門應協調和監督,有關交通行政部門應密切配合,有計劃地改造,確保連貫暢通。第十條 國道、省道的建設資金以國家和省基本建設投資為主,技術改造由技術改造資金和養路費分擔;縣道建設資金實行民辦公助;鄉道建設資金實行以民辦為主的原則;專用公路建設資金由專用部門投資。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山區、老區、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公路建設,在資金、物資等方面,予以優先安排。第十二條 提倡和鼓勵集資建設公路和橋梁。利用貸款或集資修建的高級公路(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和高標準的二級公路)和橋梁、隧道,可收取車輛通行費,但必須經省交通行政部門核定,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施行。本息還清后停止收費。第十三條 實行民工建勤建設和養護公路制度。農村整勞動力和各種機動、畜力運輸工具都有建勤義務。每年每個勞動力建勤不超過三個標準工日,運輸工具不超過兩個車日。群眾自愿的,允許以代金頂替建勤任務。對建勤工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第十四條 公路建設占用土地,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當地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處理土地征用和附著物的拆遷事宜。第十五條 在公路改建和大中修工程中,必須采取經濟合理的措施,確保質量,縮短工期,保證車輛通行。
施工現場必須修好繞行道。
施工現場、便道或繞行路線,應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和繞行標志,并設專人指揮交通,維修通行道路。
一切車輛和行人,必須服從施工現場的交通管理。第三章 公路養護第十六條 公路站(工區)、道班應加強公路的全面養護維修,保持路容整潔,邊溝暢通,路面平整,橋涵完好,標志完善鮮明,積極改善路況,提高通過能力。第十七條 國道、省道以及經省交通行政部門批準的重要縣道,由交通行政部門組織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或集體食宿的建勤代表工建立專業養路道班進行養護;
一般縣道由交通行政部門組織專業道班工人與非集體食宿的建勤代表工養護;
鄉道由鄉人民政府組織群眾自行養護,交通行政部門給予技術指導;
專用公路由專用部門養護。第十八條 對連續從事專業養護工作已滿五年的集體食宿的建勤代表工,其工資和勞動保護參照固定工的待遇標準執行。其中,工作表現好,能熟練掌握本職技術,考試合格,經過批準,轉為合同制工人。對非集體食宿的建勤代表工,發給適當的生活補貼。第十九條 公路站(工區)、道班的養路工人,應層層實行經濟責任制,并嚴格按照合同檢查考核,獎勤罰懶,獎優罰劣。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定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定》經1998年9月24日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下面是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定的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加強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省內國有、合資、股份制投資建設的高速公路和全封閉、全立交汽車專用公路(以下簡稱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
第三條 省公安機關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維護、交通事故的處理和治安管理,確保交通安全和暢通。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四條 沿機動車行駛的方向左側車道為超車道,其他車道為行車道,白實線以外路面為路肩和緊急停車帶。
第五條 除用于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的機動車和專用機械外,禁止非機動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教練車、全掛牽引車及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試車、教練和路考。
禁止實習期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行人進入高速公路。
第六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應當配備故障警告標志。
依照公安部規定,已安裝安全帶的機動車,其駕駛人員和前排乘車人員必須系安全帶。
第七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于七十公里;最高時速,小型客車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不得高于一百公里。
遇有限速交通標志或者限速路面標記時,應當遵守標志或者標記規定。
第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應當保持下列行車間距:
(一)時速七十公里以下不得少于七十米;
(二)時速七十公里以上不得少于一百米;
雨天、雪天和能見度不良時,應當比照(一)、(二)項規定,加大行車間距并減速行駛。
第九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超車時或者行車道有障礙情況外,不準占用超車道行車;
(二)在兩車道路面上行駛時,不準右側超車;
(三)不準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停車;
(四)大型車不準與小型車爭道超車;
(五)不準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
(六)不準穿越中央分隔帶;
(七)不準掉頭、倒車、逆行、熄火滑行;
(八)除遇路阻、發生故障、交通肇事必須停車情況外,不準停車、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
(九)不準在超車道、行車道停車檢修車輛;
(十)除因停車駛入或者駛出緊急停車帶和路肩外,不準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上行車。
第十條 高速公路巡邏車、清障車、養護作業車和專用機械行駛或者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可不受公路標志、標線限制。
過往車輛對上述車輛、機械、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第十一條 經營性客運車輛上下乘客,應當在指定的停靠站停車;未設停靠站的,應當在收費站指定停車區域或者服務區停車。
第十二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不準隨意停車。因故障、駕駛員疲勞需要臨時停車時,必須駛離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帶或者右側路肩上。禁止在行車道、超車道上停車。
因發生交通肇事或者因故障不能駛離行車道時,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報告停車情況。停在行車道、超車道、路肩、緊急停車帶上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一百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
第十三條 遇前方道路阻塞時,機動車應當在行車道依次停車等候,不得超越、穿插其他等候的車輛。
第十四條 遇警衛車隊通過時,機動車應當減速避讓,不得超越、穿插警衛車隊。
第十五條 機動車載運危險、超限物品,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其車輛應當懸掛明顯標志,并按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指定的時間、車道、速度行駛。
載運容易散落飛揚、流漏的物品,必須封蓋嚴密,裝載均衡平穩,捆扎牢固。
第十六條 在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按照交通部有關養護工程作業交通控制的規定,實行作業交通安全控制。夜間還須設置紅色示警標志。作業人員應當著統一安全標志服。作業車輛、機械應當懸掛明顯標志,并開啟示警燈。
機動車通行養護作業路段時,應當避讓并減速行駛。
第十七條 在高速公路兩側和高速公路立交橋、匝道、匝道上方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它標志,不得影響交通秩序和安全。
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應當經縣級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發生交通肇事,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必須迅速處理,及時疏通道路,恢復交通。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不符合規定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提出要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限期予以規范設置。
第二十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施工影響以及發生交通肇事致使交通受阻時,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需要關閉高速公路時,由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人員責令糾正,并處二百元罰款,視情節可以吊扣十二個月駕駛證:
(一)駕駛禁止通行高速公路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的;
(二)未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三)除遇路阻、發生故障、交通肇事必須停車情況外,隨意停車、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的;
(四)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上行車的;
(五)在超車道、行車道停車檢修車輛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掉頭、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的;
(七)超越、穿插警衛車隊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試車、教練的;
(九)實習期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十)經營性客運車輛停車上下乘客時,不在指定停靠站、停車區域或者服務區停車的。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人員責令糾正,并處一百元罰款,視情節可以吊扣九個月駕駛證:
(一)機動車因出現故障或者發生交通肇事停車時,不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和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的機動車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
(三)遇前方道路阻塞時,機動車超越、穿插等候車輛的`。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人員責令糾正,并處五十元罰款,視情節可以吊扣六個月駕駛證:
(一)載人不符合規定的;
(二)載運危險、超限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通行的;
(三)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駛的;
(五)正常情況下駕車低于規定最低時速行駛的;
(六)未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七)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八)行駛中騎、壓車行道分界線的;
第二十四條 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處二十元罰款或者暫扣交通工具,并責令其離開高速公路。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高速公路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影響交通秩序和安全的,由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可以強行拆除,其拆除費用由構筑者承擔。
第二十六條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索賄賄賂、枉法裁決的,由公安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以至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三月四日發布的《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第三條、第二章、第四章第十九條有關公安交通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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