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浙江省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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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浙江省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以及浙江省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2020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園舍設置在安全和環保符合要求的區域內,建筑質量符合國家相關建筑規范標準要求。設計符合幼兒教育的需要,園舍場地布局合理,日照充足,道路平整,排水通暢,清潔整齊。在臨近幼兒園出入口的機動車通行道路上,設立人行橫道線或減速帶、幼兒疏散區等交通安全設施。教學設施設備按《浙江省幼兒園裝備規范(試行)》一級標準配備。平均每班幼兒30人左右,小班可適當減少,大班不超過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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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幼兒園場地比例標準
一、園舍空間與設施[1]
1.園舍獨立,產權明晰、合法。園舍設置在安全和環保符合要求的區域內,建筑質量符合國家相關建筑規范標準要求。設計符合幼兒教育的需要,園舍場地布局合理,日照充足,道路平整,排水通暢,清潔整齊。
2.戶外活動場地生均面積不少于4平方米(建筑物二樓及二樓以上平臺面積按二分之一計算)。有相對分割的軟、硬地面,有30米跑道、運動場、沙池、戲水池、種植園/飼養角等戶外活動區域。綠化面積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垂直綠化面積按二分之一計算)。活動場地能考慮到不同年齡組、不同性質的活動需要。有一定面積的室內體育活動空間,能夠滿足每班幼兒在惡劣天氣至少有1小時以上的體育活動時間。
3.戶外活動場地配備符合幼兒年齡特征的大、中、小型體育活動設施和各類器械,能夠促進幼兒多種動作技能的 發展,數量能夠滿足全園二分之一以上幼兒同時活動的需求。體育設施布局合理,符合安全要求。
4.有120平方米以上的多功能活動室,專用活動室數量按每3個班一間的比例設置,每間使用面積30平方米以上。衛生室或保健室、行政辦公室、會議室(可兼作其他用途)、家長接待室(可兼作其他用途)、值班室等各類輔助用房齊備。有獨立設置、規模適宜的食堂。寄宿制幼兒園(班)必須有疾病隔離室、浴室、洗衣房等。
5.配有橡膠警棍、鋼盔、防刺服、防割手套、約束繩、防護鋼叉等防護器械。在幼兒園出入口及主要通道、公共走廊、食堂餐廳等重要部位和要害部位,安裝緊急報警裝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等。在緊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等位置,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在臨近幼兒園出入口的機動車通行道路上,設立人行橫道線或減速帶、幼兒疏散區等交通安全設施。
6.有現代化辦公設備(如,配備計算機和網絡)。有資料室,各類教學資料、圖書資料、電子音像資料、教學用具等較為豐富。有教師閱覽室,幼教專業雜志達5種以上,師均書籍20冊以上。有方便教職工使用的成人廁所。
二、班級空間與設施[2]
7.若活動室與午睡室合用,兩者使用面積之和生均3平方米以上;若活動室與午睡室分設,則活動室使用面積生均1.8平方米以上。有各自獨立且空間充足的集體教學區域、區角活動空間。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風、溫度控制設施,隔音、吸音設施效果良好。裝修環保、溫馨、富有童趣。空間與設施維護與保潔狀況良好。
8.每個班級有專用的衛生間,使用面積12平方米以上,廁所有直接的自然通風或通風換氣設施。大、小便器各4個以上或便槽2.5米以上,設施具有一定的選擇性,符合幼兒使用尺寸,安全清潔。有6個以上、高度適宜的流水洗手龍頭,肥皂/洗手液、擦手毛巾(生均2套輪換使用)等物資供應充足。衛生間裝修適宜,環境溫馨,注意保護幼兒的隱私(如,裝有隔板或門)。班級內有適宜的飲水設備和安全衛生的飲用水。
9.午睡空間面積充足,每位幼兒有自己單獨的鋪位和臥具。所有床鋪或鋪位之間有適宜的間隔,床鋪干凈衛生,按時清潔消毒。寄宿制幼兒園(班)必須有每人一床的專用寢室和配套的衛生間。
10.班級的桌椅、玩具柜等家具設備適合幼兒的身高尺寸,數量充足、形式可變,能滿足不同類型活動的需要。教學設施設備按《浙江省幼兒園裝備規范(試行)》一級標準配備。
11.班級有5個以上明確劃分的活動區角,并有方便使用的家具設備。區角空間規劃合理,位置適宜,干擾少。區角活動材料豐富(每個區角有4—5種材料,每種4—5個以上),定期更新,有一定比例的自制玩具與半成品材料(占總數的20%以上)。區角空間和材料能夠滿足班級全部幼兒同時進行區角活動的需要。區角適合幼兒閱讀的圖書有5種以上主題類型[3],生均3冊以上,每學期輪換更新20%以上。
三、人員配備與待遇
12.全日制幼兒園每個班級配備2名教師,0.5—1名保育員(小班2名教師1名保育員,20名幼兒以下的小型班可配備2名教師或1名教師1名保育員),寄宿制幼兒園每班至少配備4名保教人員。全日制幼兒園以150名兒童配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為基數,每增加100名幼兒增配1名衛生保健人員(增配的可以由園內工作人員兼職)。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保健人員,寄宿制幼兒園應配2名以上衛生保健人員(其中至少1名專業醫務人員),夜間保證值班衛生保健人員1名以上,寄宿幼兒超過300名的保健人員酌情增加。按照辦園規模配備足夠數量的專兼職保衛人員(至少有1名持證專職人員)。
13.6個班以下的幼兒園設園長1名,6—10個班增設副園長1名,10個班及以上可增設2名副園長。園長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5年以上教育工作經驗,持有適用的教師資格證,中級及以上職稱,取得省或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核發的《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管理能力。
14.專任教師均持有適用的教師資格證,85%以上專任教師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其中學前教育專業的60%以上。20%以上的專任教師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
15.專業醫務人員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或《護士執業證書》。保健人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衛生保健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證。保育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55周歲以下、受過保育專業知識培訓,并取得上崗證。財會人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獲得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食堂主要炊事員受過烹飪專業技術培訓,并有相應的等級證書。安保人員應在55周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6.幼兒園所有工作人員須持有效的健康證,無慢性傳染病和精神疾病,無抽煙酗酒等不良嗜好,并每年進行體檢。
17.幼兒園依法與在職非在編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為其辦理醫療、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或事業保險。非在編合格專任教師的工資達到當地在編教師工資標準80%以上,其他人員平均工資不低于本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的1.2倍。
四、園務管理與教師隊伍建設
18.一個園區幼兒數不超過500名。平均每班幼兒30人左右,小班可適當減少,大班不超過35人。
19.園長重視班級日常保育教育工作。正、副園長承擔教育教學任務每月不少于2個半日活動或累計6小時以上。園長每學期進班觀察與指導累計不少于10個完整的半日活動。業務副園長或園長助理每學期進班觀察與指導不少于25個完整的半日活動。
20.辦園經費來源合法穩定,收費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規,在正常教育時間內沒有以“興趣班”“實驗班”“特色班”等名義另行收費。制定財務管理制度,財務財產管理有序,賬目清楚,沒有非法挪用經費和經費流失現象,年度審計達標。經費使用合理,有園舍維修、設施設備、教玩具、圖書更新的預算計劃和實施成效。
21.師幼伙食賬目分開,幼兒伙食費專款專用,除開支食堂必需的水電氣外,沒有開支工作人員工資和食堂設備的現象,每學期盈虧比例不超過4%。定期向家長公示伙食費(一般每月1次)和代管費(每學期1次)的收支情況。近3年生均公用經費均達到500元/年(農村為400元/年)以上。
22.有完善的教師培訓、研修和教科研制度。定期開展園本研修活動,研修有計劃,有主題,有時間保證。有切實可行的教師專業發展規劃并付諸實施,教師培訓經費落實。每位教師平均每5年參加專業發展培訓不少于360學時。每位教師的專業成長檔案資料齊全。
23.有市級以上特級教師、優秀教師、教壇新秀、學科帶頭人等1人以上;幼兒園近3年有市級教育部門或省級教育學會及以上課題,或在市級及以上層面的研討會、交流會作過專題報告。
24.教師儀表著裝得體,符合幼兒園教育工作的要求。近3年內沒有任何經舉報查實的師德不良或違法事件(如,體罰和變相體罰、恐嚇、辱罵兒童;索要收受家長紅包禮物等)。
樓盤配套幼兒園 新政印發
日前浙江省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湖州市教育局發布“關于印發《湖州市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就小區配建幼兒園事宜浙江省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出臺了相關政策規定。全文如下:
(截圖來源:)
湖州市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
(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湖州市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保障機制,建立健全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根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浙委發〔2019]34號)、《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浙江省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修訂)》(浙教基〔2020 ]143號)、《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湖委發〔2020]20號)等法規、標準和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是指各地進行舊城改造、新區建設和撤村建居等建設的住宅小區所需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包括商品住宅小區開發和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設中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幼兒園(以下簡稱配套幼兒園)。
第三條 各區縣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教育等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相關工作,保障配套幼兒園與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對存在配套幼兒園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四條 各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發展改革、建設等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鎮發展、人口增長、流動人口子女入園和三孩政策實施等實際,編制當地學前教育設施布點專項規劃,也可結合教育設施布點專項規劃一并編制。各區縣應當將教育部門納入當地規劃委員會。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時,落實學前教育設施布點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
第五條 學前教育設施布點專項規劃中,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 - 2018)配套建設幼兒園,規模按城鎮住宅小區就學半徑、規劃居住人口數量或建筑面積進行測算。原則上新區按5000人口配套建設1所9-12班的標準幼兒園。對居住人口密集﹑集中成片開發區域在滿足服務半徑的前提下應優化規模統籌考慮,以發揮公共教育資源的服務效力。若需兼顧嬰幼兒的托班需求,則應在原有基礎上適當擴大配套幼兒園建設規模。
對非成片開發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設或組團開發區域,規劃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積或居住人口達不到配建標準要求的小規模小區,根據“小小區大配套”原則,按規劃標準和區域居住人口科學測算生源數量,結合實際另行規劃預留出幼兒教育用地或將幼兒園集中規劃在相鄰較大區塊內。
第六條 配套幼兒園建設項目必須嚴格遵守項目建設基本程序,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
第七條 根據學前教育設施布點專項規劃和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及相關建設標準,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審批時應當明確配套幼兒園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與建設標準;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出具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幼兒園的選址位置、建設要求等內容。對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在土地供應時應當明確配套幼兒園的用地面積、具體位置、建設要求、建設期限、裝飾裝修標準、建成后產權歸屬單位、交付方式、監管要求等內容,并在土地出讓公告須知中予以明確。競得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前,應先與配套幼兒園產權歸屬單位簽訂建設協議。
配套幼兒園用地應獨立,用地范圍內地上不得布置非幼兒園用建筑或設施;不得在配套幼兒園用地范圍內設置任何與地下聯通的地上出入口和設施。
第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立項審批、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住宅小區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時,應根據規劃條件和《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 - 2016)和《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 2016)等標準,審查配套幼兒園的位置建設規模、出入口設置、用電容量、建設要求等,并征求教育部門的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以組織會審形式進行審查的,應當通知教育部門參加。
配套幼兒園應當日照充足、功能獨立,與住宅小區其浙江省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他用地界限明確,并單獨提供安全暢通的出入口。
配套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建筑設計標準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建設,滿足消防、反恐、衛生、環保等相關要求,適當預留人員暢行和車輛停放的空間。同時,應充分考慮學前教育的特殊性,做好活動場地、綠地及相關環境的設計和施工,確保幼兒和教職工安全。
第九條 建設部門須邀請教育行政部門參與幼兒園園舍建設的監督工作。發展改革部門、建設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須邀請教育部門參與幼兒園園舍的驗收工作。
第十條 按照“誰開發建設,誰完善配套”原則,配套幼兒園由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保證配套幼兒園建設與小區開發建設同步進行。建設單位分期建設有配套幼兒園項目的住宅小區時,配套的幼兒園應當與住宅小區第一期同步規劃、設計、立項、建設、驗收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配建幼兒園設施或未隨所在居住區當期住宅項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予竣工規劃核實,并依法限期整改。
獨立用地的幼兒園應與周邊住宅小區開發時序相配套,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要求明確建設主體。
第十一條 鼓勵開發建設單位對配套幼兒園進行裝修并配置園所內部設施。配套幼兒園裝修未納入總承包合同的,在幼兒園施工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裝修承包單位可以進場裝修施工。配套幼兒園裝修標準不得低于省一級幼兒園標準要求,裝修方案需經當地教育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 配套幼兒園建成(包括合同約定的裝修工程)后,建設單位須及時將幼兒園無償移交給轄區教育部門管理和使用,由轄區教育部門舉辦成公辦幼兒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工作。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配套幼兒園的土地使用權從住宅開發地塊中單列,土地用途按幼兒園用地辦理配套幼兒園的不動產權證。同時,根據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劃撥決定書明確的產權歸屬單位,直接辦理配套幼兒園初始登記,登記發證信息與稅務部門共享。
第十四條 配套幼兒園屬于公共教育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閑置,不得出租、出售、轉讓、抵押或改變用途。對因城市建設改造確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兒園的,應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依據學前教育設施布點專項規劃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響或者中斷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規劃配套幼兒園用地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法定程序調整相關規劃,調整后的規劃用地面積不得少于原有面積,并經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各區縣教育部門要會同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綜合執法等行政部門對配套幼兒園建設和使用情況進行聯合檢查,發現配套幼兒園存在規劃不到位、應建未建、建而未交、未辦成公辦幼兒園、閑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規責令整改并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配套幼兒園招生應當優先滿足本住宅小區內適齡幼兒入園需求。配套幼兒園收費標準由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會同當地相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配套幼兒園為獨立辦學單位,其安保及物業服務均有獨立體系。配套幼兒園為獨立用地,獨立管理的,免交小區物業管理費。
第十八條 各區縣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調整健全當地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的實施辦法,對規劃、設計、建設、移交、舉辦以及回收、補建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發的《湖州市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湖州市教育局
普通幼兒園建設標準 DB33-1040-2007
文件14M,夠大!
時 間:2010年7月14日 15:54 (星期三) 收件人:331731961@qq.com;
331731961@qq.com;附 件:1 個 (DB33 1040-2007普通幼兒園建設標準.rar) 查看附件 備 注: 編輯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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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v 于 2010年7月14日 15:54 (星期三) 發給 331731961。查看 1 個附件 | 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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