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庫設計單位的資質要求(冷庫設計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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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給各位分享冷庫設計單位的資質要求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冷庫設計資質證書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全國絕大部分小冷庫的安裝施工都是沒有設計資則的制冷工搞定的。理論上來說得需要一定的安裝資質!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對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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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冷庫安裝,設計需要什么資質
全國絕大部分小冷庫的安裝施工都是沒有設計資則的制冷工搞定的。
制冷工程公司的資質:
1、建筑施工資質 2、保溫傳熱方面資質 3、制冷空調方面資質 4、電氣控制方面資質 5、防火消防方面資質 6、其他相關資質 東立冷凍
建冷庫需經哪些部門批準
建冷庫的用途不同,相應的部門批準也不一樣:
1、防爆冷庫,這是一種危險型冷庫,所以我們就需要消防對接辦證。
2、醫藥冷庫,醫藥冷庫需要國家藥監局GSP認證和營業執照。
3、工業冷庫,涉及壓力容器與壓力管道、壓力元件,需質監局與特檢院對接辦證。
冷庫的資質條件如下:
1、如果用冷庫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的話,則需要辦理相應的營業執照。如果是在城市建造大型冷庫的話,則需要辦理地皮、立項、開工等等手續。
2、根據規模不同用途不同,手續也不同,小型的冷庫氟利昂系統自己建了每年壓力設備質監局備案后檢查一下。
3、大中型冷庫:國家環評、出規劃書、報審、復議、再批準建設、最后質監局安監局都要備案才可施工,干完后還要報檢等。
4、根據制冷系統氟系統氨系統不同,檢驗標準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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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庫的選址和設計中應注意哪些方面?
冷庫的選址通常位于運輸港口或原產地附近。冷庫設計的注意要求有以下幾點:
1、冷庫應由具備冷庫工程設計、壓力管道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
2、冷庫應使用具有相關生產資質企業制造的制冷設備;
3、應設置切段制冷系統電源的緊急控制裝置,并應設置警示標識。每套制冷壓縮機組啟動控制柜(箱)及機組控制臺應設緊急停機按鈕;
4、冷庫設計制冷機房應裝有事故排風裝置。氨制冷機房的事故排風裝置應采用防爆型。當制冷系統發生事故而被切斷電源時,應能保證事故排風裝置的可靠供電;
5、氨制冷機房、高低壓配電室應設置應急照明,照明燈具應選用防爆型,照明持續時間不應小于30min;
6、氨制冷機房應安裝氨氣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及供水系統,水冷卻式制冷壓縮機應設置斷水保護,機房門應向外開,且數量應確保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快速離開,庫房內應采用防潮型照明燈具和開關,庫房內燈具安裝高度小于或等于2.2m時,應采用安全電壓供電。燈具金屬外殼均應接保護線;
7、設在室外的制冷輔助設備應設防護欄,并設置警示標識。高壓儲液器設在室外時,應避免太陽直射。低于0度的庫房內動力及照明線路,應采用適合庫房溫度的耐低溫絕緣電纜,穿過庫房隔熱層的電氣線路,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冷庫設計應滿足消防的有關規定。
擴展資料:
冷庫的設備組成
一般冷庫多由制冷機制冷,利用氣化溫度很低的液體(氨或氟里昂)作為冷卻劑,使其在低壓和機械控制的條件下蒸發,吸收貯藏庫內的熱量,從而達到冷卻降溫的目的。
最常用的是壓縮式冷藏機,主要由壓縮機、冷凝器,節流閥和蒸發管等組成。按照蒸發管裝置的方式又可分直接冷卻和間接冷卻兩種。直接冷卻將蒸發管安裝在冷藏庫房內,液態冷卻劑經過蒸發管時,直接吸收庫房內的熱量而降溫。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冷庫
冷庫設計需要什么資質
建筑施工資質;保溫傳熱方面資質;制冷空調方面資質;電氣控制方面資質;防火消防方面資質;其他相關資質。
冷庫設計時還要考慮必要的附屬建筑和設施,如工作間、包裝整理間、工具庫和裝卸臺等。
生產性冷庫建于貨源較集中的產區,還要考慮交通便利、與市場聯系等因素。冷庫四周應有良好的排水條件,地下水位要低。
擴展資料:
根據冷間熱負荷的多少及蒸發器制冷能力的大小來選用壓縮機,使投入運行的壓縮機制冷能力與熱負荷及冷庫制冷設備的制冷能力相適應。
當要求的蒸發溫度較高,實際的冷凝溫度較高時,需要采用雙極壓縮制冷。當壓縮比小于8時,采用單級壓縮;壓縮比大于或者等于8時,采用雙極壓縮。
使每一臺機器運轉中盡可能只負擔一種蒸發溫度的熱負荷,這樣能夠得到較好的制冷效果。雙極壓縮機或雙極壓縮機組,可根據中間溫度、冷凝溫度、蒸發溫度等情況,合理調整高、低壓壓縮機的容積比。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冷庫設計
冷庫需要那些資質
理論上來說得需要一定的安裝資質!但個人一般都不用資質,單位做冷庫都得用,包括《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因為牽扯衛生部的衛生安全問題,可以參考一下以下衛生部的相關規定。
北京市食品衛生管理條例 (根據2008年2月18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北京市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也適用于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負責墾區、林區內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對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食品的衛生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與坑式廁所、垃圾堆放處等污染源應當相距25米以上,與其他有毒、有害場所的距離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不得同時生產、貯存或兼營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潔物品; (三)餐飲單位應當有足夠周轉的餐(飲)具,有專用消毒設備和防蠅、防塵等專用保管柜,并有專人負責消毒保管。賓館、招待所餐廳、食堂及大中型飯店的餐(飲)具應當采用物理方法進行餐飲消毒;小型飯店的餐(飲)具可采用物理方法或化學方法進行餐次消毒;無法采用物理方法消毒的餐(飲)具,應當使用化學方法進行消毒; (四)有與食品生產經營相適應的防腐設施; (五)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容器應當加蓋,并定期清洗; (六)食品加工機具的潤滑劑不得污染食品; (七)貯藏食品工具、冷庫、容器、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安裝企業必須擁有國家認證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及《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包裝材料的塑料添加劑,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生產食品包裝用紙禁止添加螢光增白劑等有害助劑,食品包裝紙用蠟應當使用食品級石蠟;工具和設備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食品不得直接接觸地面和不潔物品。長途運輸食品應當有外包裝,易腐食品應當有冷藏或隔熱設施。嚴禁食品與農藥、化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同車(廂)運輸。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專用容器和運輸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八)蜜餞、糕點、食糖、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用清潔、無毒的包裝材料包裝后出售; (九)貯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倉庫、貯藏室應當通風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其他雜物。食品應當離地30厘米,離墻10厘米,并設架分類存放; (十)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上崗時,應當持有健康證明,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上崗時,不得戴戒指、手鏈等有可能影響食品衛生的飾物及涂指甲油; (十一)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工具售貨。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除應當執行(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外,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物品: (一)不符合國家關于獸藥殘留量規定的肉類及肉制品; (二)含未經允許使用農藥、保鮮劑的蔬菜、水果、水產品及其制品;農藥、化肥浸泡過的糧食、油料及農藥殘留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農畜產品; (三)非食用酒精兌制的酒類以及毒蘑菇、河豚魚等有毒動植物; (四)含有囊蟲等致病性寄生蟲的肉、禽、水產品; (五)注水、摻水或使用色素的凍肉、鮮肉、禽類、水產品、鮮奶、水果、蔬菜等; (六)含有毒、有害物質的肉類、豆制品及其他食品; (七)無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八)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而用于食品、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劑、消毒劑; (九)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市衛生行政部門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 第八條 出口轉內銷食品,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和本條例規定。由國外、境外轉回的出口食品,按進口食品有關規定管理。 第九條 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食品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屬于衛生部規定既是食品又是藥品范疇的; (二)為防治某種地方病、傳染病和寄生蟲病需要的; (三)符合國家《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的; (四)按合同規定加入藥物的出口食品,轉銷國內市場時,應當符合我國國家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十條 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應當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生產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的企業,應當取得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禁止使用無衛生許可證企業生產的食品添加劑。 第十二條 經營、貯存食品添加劑,應當設專店(柜)和專庫。 第十三條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第四章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接觸食品的紙張、塑料、橡膠、金屬材料等制品和涂料,應當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或車間生產,產品應當符合衛生要求,產品說明書或產品標識應當標明食品用字樣; (二)生產食品工具、冷庫、容器、必須符合衛生要求,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生產食品包裝用紙禁止添加螢光增白劑等有害助劑,食品包裝紙用蠟應當使用食品級石蠟; (三)不準用廢塑料、酚醛樹脂以及國家規定的不允許使用的有毒物質制作食品工具、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工具或設備;用回收鋁生產食品用工具、容器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及規定。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購、使用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生產的直接接觸食品的紙張、塑料、橡膠、金屬材料等制品和涂料。 第三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未制定衛生標準的食品,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地方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同時報***衛生行政部門和***及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部門、企業制定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食品地方標準、企業標準時,其衛生標準應當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其他食品衛生標準須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六條 本市各類食品衛生管理要求和各類食品加工企業衛生規范,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食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檢查《食品衛生法》和本條例的執行情況; (三)改善企業的食品生產經營設施和衛生條件; (四)對企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教育和定期培訓; (五)了解、掌握企業食品生產經營的衛生狀況。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據《食品衛生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建立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組織,制定崗位衛生責任制、衛生考核、獎懲等管理制度,設立衛生考核記錄。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立食品衛生檢驗科(室)。現已批準的食品生產企業,無檢驗科(室)的,應當限期建立。暫不具備設立檢驗科(室)條件的小型食品生產企業,其產品可委托經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檢驗單位進行批次檢驗。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衛生管理機構、檢驗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制度,組織培訓食品生產經營人員; (二)組織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三)對食品衛生工作進行檢查,制止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向上級和衛生行政部門反映,提出處理意見; (四)對食品和食品生產經營過程進行衛生管理、檢驗或者檢查,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簽發衛生檢驗合格證。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在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前,不予批準開工、投產。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利用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尚未批準的新資源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新品種和利用新的原材料生產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在生產前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經初審同意后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已批準的上款所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和洗滌、消毒劑的,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領衛生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不得采購、銷售、使用未經審批的上述產品。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北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的規定領取衛生許可證,憑衛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衛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借。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者衛生許可證時,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其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時,其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經食品衛生業務知識和食品衛生法規培訓,由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在崗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復訓一次。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廠長、經理和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培訓、考核。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凡患有《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的,應當調離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崗位。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企業,產品投產前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經初審同意后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及洗滌劑、消毒劑等產品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上述廣告專業技術內容的出讓者是市(行署)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委托人應當在取得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食品廣告證明》后,向有關單位辦理廣告事宜。無《食品廣告證明》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承辦、代理或發布。 第二十九條 制作盒飯的原料、工具、設備、加工場所及生產、銷售人員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食品的標簽,應當符合國家《食品標簽通用標準》要求。定型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產品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一條要求。 生產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企業,其產品包裝標識和產品說明書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并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及洗滌劑、消毒劑時,應當執行《北京市食品采購銷售索證管理辦法》。生產者、批發商應當保證提供符合要求的衛生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 第三十二條 外埠食品(包括定型包裝食品、直接入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原料等,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要求,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對指定品種進行抽驗審批,檢驗不合格的嚴禁銷售,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進口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及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上述食品及產品經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進入我市市場銷售的,應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食品經營單位和個人采購銷售進口食品及上述產品,應當索取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無檢驗合格證的不準銷售。 第三十四條 出口轉內銷食品,應當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在本市銷售。 第四章 食品攤販和街頭食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市場的食品衛生 第三十五條 食品攤販和街頭食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市場(包括綜合市場中的食品交易)的一般性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六條 食品攤販和街頭食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市場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 進入集貿市場的畜禽及其副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驗畜禽檢疫證明和印章標志后方可在市場銷售。 第三十八條 臨時在集市出售的有自產證明的自產食品,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般性食品衛生檢查后方可出售。 第三十九條 食品市場選址時,應當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食品市場的選址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避開交通要道、醫院和有毒、有害場所,25米內不得有垃圾堆、糞坑、污水溝等污染源;綜合市場應當合理布局,劃行歸市。 第四十條 食品市場舉辦者應當負責市場內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場內設置售貨臺、防雨、防曬棚、果皮箱等必要的公共衛生設施,保持良好的環境衛生。 有條件的食品市場,可設餐(飲)具集中消毒場所。 第四十一條 街頭食品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和時間內生產經營,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 第四十二條 食品攤販和街頭食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市場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與所生產、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加工場所,有相應的防雨、防曬、防塵、防風沙棚; (二)銷售的食品應當新鮮,清潔衛生,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 (三)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應當生熟隔離,有防蠅、防塵設備,工具、容器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做到用工具取拿食品,貨、款分開,包裝材料清潔、無毒無害; (四)凡使用餐(飲)具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備足與銷售量相適應的經過洗凈消毒的或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五)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攜帶衛生許可證、職業健康認證從業,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整潔工作服、帽; (六)切配、制作、盛裝熟食品的容器、刀、板等應當清洗消毒;其它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工作臺面及貨架、廚、柜應當清潔,無毒無害; (七)制作街頭食品的原材料應當新鮮,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嚴禁使用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無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材料。 第四十三條 食品攤販和街頭食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市場的食品經營者禁止出售下列食品: (一)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二)血腸、血豆腐、皮油和熟制的蟹、蝦、喇咕、甲魚等食品; (三)血環蛋、黑斑蛋、腐蛋及其它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蛋品; (四)發霉甘蔗等有毒動植物食品; (五)僅用糖精、香精、色素配制的飲料; (六)宣傳療效的食品; (七)用非食品用醋酸兌制的食醋和非發酵法生產的醬油; (八)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自制糖果、棉花糖、吹制糖人及攪糖稀等兒童玩具食品; (九)不符合衛生標準、衛生管理辦法要求的小食品。 第五章 食品衛生監督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管轄范圍內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行使***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及派駐機構可設立食品衛生監督員;食品衛生監督員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培訓合格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第四十六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 食品衛生監督員應當作風正派、秉公執法,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監督證件,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場所檢查,了解情況,索取必要資料,按照規定無償采樣,并收取監測檢驗費。 食品衛生監督員對生產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一定數量的兼職食品衛生檢查員,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檢查,發現違反《食品衛生法》及本條例的行為,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衛生檢查員無處罰權。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食品衛生監測頻次和采樣數量應當嚴格按規定執行,衛生、營養指標的監測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上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在同一時期對同一生產經營者的同一產品進行重復檢測。國家統一部署的抽查除外。 第四十九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作為食品衛生檢驗單位,進行食品衛生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可以對該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應當予以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予以解封。 第五十一條 發生食物中毒的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除采取搶救措施外,應當保護現場,保存可疑食物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物中毒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現場調查,并組織醫務人員搶救病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衛生法》、本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四章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給予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一)(四)(五)(九)(十一)項、第二十六條一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四)項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一)(二)(三)(五)(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二)(三)(六)(七)(八)項、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300元至5000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十)項規定的,給予每人每次20元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八)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七)項和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給予以下處罰: (一)未標注品名、產地、廠名、批號或者代號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 (二)未標注中文標識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三)定型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包裝標識和產品說明書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及內外包裝未按規定內容印制,未粘貼標簽或標簽、說明書內容與該食品不符的,未標注規格、配方或主要成份、食用或使用方法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 (四)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產品說明書內容夸大或虛假的,生產日期,保質期限虛假標注或不標注的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一)(二)(三)(四)(五)(六)項、第九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有毒有害的予以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1000元至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1000元至3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500元至3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三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經營、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1000元至5萬元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偽造或者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采用查封、沒收食品用工具、設備及產品的方式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500元至3萬元罰款。涂改或者出借衛生許可證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涂改者、出借者、受借者的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500元至1萬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1000元至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證明或者超過審批證明有效期限而生產經營的; (二)更改、偽造、騙取審批證明擅自生產經營的; (三)已被撤銷審批證明繼續生產經營的; (四)已取得審批證明,但其產品功能和成份等與產品說明書不一致,內容虛假的; (五)生產經營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名稱、標簽、說明書未依照審批證明內容使用的; (六)未按***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證明要求生產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二)(三)(八)項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一)(四)(五)(六)(七)(九)項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500元至3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1000元至5萬元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食品廣告客戶、廣告經營者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食品衛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食品衛生監督人員、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違反《食品衛生法》及本條例,有包庇、袒護、縱容違法行為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收受賄賂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街頭食品、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城鄉街頭或集貿市場以及其它公共場所中現場制作經營(不含熘炒等食品)的直接入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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