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結構立體停車場 房產稅(立體停車庫屬于房產范疇應繳納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
立體停車場作為現代城市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的繳納問題一直是業界關注的焦點。根據現行法規,立體停車庫被明確歸類為房產范疇,因此需要依法繳納房產稅。由于立體停車庫在運營過程中涉及到車輛的使用,因此還應當繳納車船使用稅。具體到操作層面,企業需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計算并按時繳納相應的稅費。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建議企業與專業稅務顧問合作,確保合規性并優化稅務籌劃。
鋼結構立體停車場房產稅相關情況
一、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根據相關規定,立體停車庫屬于房產范疇應繳納房產稅。因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字[1987]3號)第一條規定,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鋼結構立體停車場如果符合上述關于房屋的定義,則屬于房產,應繳納房產稅。
二、繳納方式
(一)自用情況
- 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中的立體停車場
- 如果鋼結構立體停車場屬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 對于自用的地下建筑(包括這種相連的立體停車場),按以下方式計稅:
- 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 - 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 = 應稅房產原值×[1-(10% - 30%)]×1.2%。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
- 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 - 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 = 應稅房產原值×[1-(10% - 30%)]×1.2%。
- 獨立的鋼結構立體停車場(地上或地下)自用情況
- 如果是獨立的鋼結構立體停車場且為自用,目前沒有專門針對鋼結構立體停車場獨立的特殊計稅方式,可參照一般自用房產的房產稅計算方式。即按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 - 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 - 減除比例)×1.2%。這里的減除比例由當地省級政府確定,一般在10% - 30%之間。
(二)出租情況
如果鋼結構立體停車場用于出租,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通常按照租金收入的12%計算繳納房產稅。例如,年租金收入為10萬元,則應繳納房產稅10萬×12% = 1.2萬元。
三、特殊情況說明
- 房地產開發企業相關情況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長期(不低于20年)出租的地下停車場(位),視同不動產銷售,不征收房產稅;對停車場(位)的實際使用人征收或免征房產稅,凡實際使用人為應稅單位的,車位價值應并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凡實際使用人為免稅單位或個人的,免征房產稅。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定期收取車位租金的地下停車場(位),按已出租車位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
- 未使用、未出租的地下停車場(位)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待售商品,不征收房產稅。
- 未辦理產權情況
- 如果鋼結構立體停車場購買后未辦理產權,但企業已實際購買停車場,且為停車場實際使用人,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如公司地下停車場雖未辦理產權,但用于臨時車輛停放收取停車費不屬于出租,應按自用的相關規定計算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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